呦女朱朱 二次公播-文章權法第37條、第81條登科82條修正 - 理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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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公播-文章權法第37條、第81條登科82條修正
03/01/2010
於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客運車、遊覽車等供不特定东谈主進出之場所或於公眾使用之交通用具,常見業者將领受之廣播節目和電視節目再以廣播系統(broadcast)或以擴音器(loudspeaker)供公眾径直纳聽或收視呦女朱朱,而該等行為屬於文章權法規定之公開广播的再广播行為或公開上演之行為(簡稱「公開广播之二次利用」),依現行文章權法規定,倘未赢得授權利用,即有侵權之虞而有刑事責任。
奢睿局考量公開广播之二次利用行為均具有大齐利用他东谈主文章,利用东谈主對所利用之文章無法预先得知、法令之特質,無法逐个赢得所利用文章之授權,且權利东谈主所能獲取之經濟利益相配有限,其文章權之保護,以民事救濟應已足夠呦女朱朱,不應以刑事處罰為必要,且參照伯恩公約第11條之2第2項,就再广播、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文章內容之專有權利,會員國得為權利诈欺之條件之規定,淡薄修正文章權法第37條第6項,新增第2款登科3款,規定將原广播之文章再公開广播,或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广播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所波及之文章權爭議僅有民事救濟,摈斥其刑事救濟,亦即公開广播之二次利用行為所波及之文章權爭議僅有民事救濟,不生文章權侵害之刑事責任問題。該修正案經立法院院會於2010年1月12日三讀通過並已經總統於2010年2月10日公布持行。